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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wèn科大)題的解釋》

時間:2019-12-17
法釋〔2012〕22号
(2012年5月(yuè)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公體、2012年8月(yuè)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為風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tōng)過)
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dòng),根據刑法有關(門費guān)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技校用法律的若幹問(wèn)題解釋如(rú)下(xià):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男裡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的,應人土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下(xià)列情形笑分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将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dòng),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子些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衆生命财産安全的;錯煙
4.向行政執法機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的國家工作知服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hé)司法公正的;山業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高煙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開體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x志影ià)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但金的“情節特别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下(xià)列情形她拍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将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dòng),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産、哥電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衆生命财産安通熱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的國公間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hé)司法公正玩風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别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 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雜水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第七條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dòng)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guā但購n)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guān)于立功的規定,依玩上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kě)以減輕或者免生那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dòng)交待單位紙分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guā做鐵n)責任人員可(kě)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托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書地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dòng)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空微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kě)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為就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行賄人被追訴後如(rú)實供述自己器現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kě)以從輕處罰;因其如(rú玩是)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kě)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 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guā服道n)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作自六十八條關(guān)于立功的規定,可(照長kě)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條 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xià)列些習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緩刑和(hé)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dòng)而行賄的;了短
(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緩刑和(hé)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 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财産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年秒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因行賄犯罪取得财産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zī)格、資(zī他從)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g舊森uān)部門依照相關(guān)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行賄犯罪中(zhōng)的“謀取不正當利會懂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校都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懂區章、政策、行業(yè)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白器。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dòng都志)中(zhōng),謀取競争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紙土
第十三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要窗檢察機關(guān)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下錢前。